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2﹞第8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31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5月27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受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全面履职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代表大会设立监察和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和民族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由代表大会决定。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本县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保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七至九人。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下一次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也可以在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下一次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缺位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该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明确一人临时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任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二)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协助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民族立法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同本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组织实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相关的视察或者调研,并提出报告;及时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跟踪监督。
(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同本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执法检查议题建议;组织实施相关执法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及时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跟踪监督。
(六)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备案的涉及本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七)根据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实施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议题的专题询问;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
(八)组织开展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九)拟定和初审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草案。
(十)坚持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及时反映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受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督办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大有关专工委交付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大有关专工委来秀开展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和法制委员会除履行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承办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三)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除履行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财政预算,常务委员会决定县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县级财政决算,提出审查意见或者审查报告;
(二)承担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社会建设和民族委员会除履行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
专门委员会通过有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常务委员会联系领导到会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县人大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等印发通知、信函、意见建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视察、督查、调查方案和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通过会议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市人大相关专工委以及县级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情况;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专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向新一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书面报告本届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专门委员会的前款工作报告,由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