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四条 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从以下情形考虑:
“生态”类案件范围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类案件范围包括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资源”类案件范围包括土地、林业、草原、矿产、水产等资源等受到破坏的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等。
“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罚没类、费用类由国家权力机关取得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各项资金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土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违法审批许可等。
第五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县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六条 检察四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举报受理及具体办理工作,案件线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第七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由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核实采用,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八条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给予奖金奖励的,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200元—5000元。
第十一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可以由举报有功人员向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提出申请。
检察四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认定,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和奖励数额,并层报检察长审批。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由检察长批准。也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或者适宜的地方领取。
第十四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迎凤路210号,邮编:409900。
收信人: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
来访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秀山县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 举报热线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023)76869877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三) 网上举报
登录秀山县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jcy.zgcqxs.net)或者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举报平台网站(http://jcy.zgcqxs.net/formt.aspx)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应当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举报人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公益诉讼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应当对举报信息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四)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秀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