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2﹞第7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2年5月27日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民族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等,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立法计划调整等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汇报,决定实施有关监督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五)决定质询案、撤职案、罢免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相关工作事项。
(六)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决定是否将其他议案和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决定是否将有关议案或者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八)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九)依法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日期、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议题等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资料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驻会副主任委员及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的其他列席人员,由议题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参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工作职责承办,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2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