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2﹞第6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5月27日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务委员会议事行为,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履行法定职责,密切联系群众,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和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列席人员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方面建议,提出会议建议议程、会期安排和列席人员范围,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办公室应当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建议议程等,及时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单位做好准备。
第七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应当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顶。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印发会议通知,并按照法定时限将会议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召集人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高审议质量。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或者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院长、检察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当事先请假并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委员及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三)会议议题相关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部分乡镇人大主席。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主持人对申请发言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发言,并对列席人员的发言请求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材料一般使用电子文本,确有必要的,印发纸质文本。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媒体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
本县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规定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附有关材料。
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代表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和有关机构、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审议期间,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提议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提请任免的机关作进一步了解、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提出审议结果的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制定、修改、废止本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立法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审计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审查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特定问题调查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决定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也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题调研应当形成调研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抄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报告人:
(一)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涉及重大、综合性事项的,由县长或者副县长作报告;其他事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报告。
(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由监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的,应当由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主任、局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委托副主任、副局长作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不能如期送交,或者报告人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报告机关应当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一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整改方案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整改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且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评议情况或评议整改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时,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重新报告,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时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对县人民政府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县长办公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对县监察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处理;对县人民法院的审议意见,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对县人民检察院的审议意见,应当由检察委员会会议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审议意见,应该由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关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作出说明,且办理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听取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可以决定将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经表决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由有关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决议、决定草案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拟订,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检查以及意见反馈等方式,跟踪督办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当场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在会议结束后答复。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社会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且质询内容必须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不得作出受质询机关不予答复的决定。
第四十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质询案的审议情况和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应当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答复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书面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延长五分钟。对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用无记名电子表决器表决。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的,由主持人决定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四十七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涉及同一职位任免的,先表决免职事项。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和有关报告、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九条 任命事项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第五十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事项,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县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公告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记录、表决结果、选举得票情况、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等会议资料,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2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