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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我县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注销逾期未审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公告
编辑:付冲
来源:秀山网
发布时间:2022/1/12 15: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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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

关于撤销我县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及注销逾期未审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交安〔20211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县部分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予以撤销,对部分逾期未审从业人员资格证予以注销。

1.撤销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

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在许可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超过180日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注销逾期未审从业人员资格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并公告作废,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根据以上文件条例,现将我县撤销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注销逾期未审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日,具体业户和车辆名单见附件1、附件2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撤销名单

点击下载附件2:逾期未审从业人员资格证注销名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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