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月8日表决通过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须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现予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