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翠翠秀山APP
秀山公众号
关于征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意见的公告
编辑:
来源:秀山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5:25:58
字号:

根据全国人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及生态环保地方法规专项清理及修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建意见截止时间20191218日)

为便于联系和沟通,请建议人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此公告

 

人:陶继伟电话:7689556576895663(传真),邮箱:xsrdfzw@163.com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111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

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

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决定:

一、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锰矿开采的企业须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爆破物品使用证》等相关证照后,方能进行锰矿开采。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采锰矿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和资源税。第二款修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采、加工锰矿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锰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三)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扰乱矿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开采、加工锰矿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五条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居)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但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区域、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区域。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发展等部门予以制止;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相关陵园或公墓安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接埋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存放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款修改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共有 访客发表了评论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