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欧伟同志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9年6月25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欧伟同志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