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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编辑:严东波
来源:秀山网
发布时间:2019/1/21 9: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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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19〕3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表决通过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的决定》。

现予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19年1月18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的决定

 

201911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并听取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的说明。

为了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加强洪安边城旅游区规划管控,协调推进当地旅游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洪安边城旅游规划区实行严格规划及建设管控。管控区范围包括洪安古镇、岩庄、贵塘坝、九龙山四个片区,总面积3.24平方公里。按照管控强度和保护要求分为重点(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为准。

二、洪安边城旅游规划管控区(以下简称管控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规划先行、分级管理、注重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控的原则。

三、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山系、水系、绿系进行严格管控,禁止有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活动。在管控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洪安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负面清单,按程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洪安边城旅游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洪安镇的镇规划及有关村规划与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依据洪安边城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五、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规划法治意识,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加快洪安边城旅游区建设。

六、洪安边城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评估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编制程序依法进行。

七、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洪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控制原则和措施,对边城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风貌街区、文物等进行严格保护,依法划定相关保护对象具体的管控边界,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

八、洪安边城旅游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重点(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建设控制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重点(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环境(风貌)协调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打造与洪安边城山水环境、建筑风貌、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相协调的整体景观。

九、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洪安边城旅游区的实际情况和洪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可以对管控区的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使其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协调。

管控区原住居民需要搬迁的,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给予安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就近集中安置的,其住宅的选址及建筑风貌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重点(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民宅,但根据规划要求并经审批后进行保护性修缮的除外。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开展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等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洪安边城旅游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各项规划有效实施、各项建设有序推进。

自治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洪安边城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旅游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洪安边城旅游区所在地乡镇和相关项目建设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自治县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洪安边城旅游区建设和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决定执行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保护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实施情况。

十三、洪安边城旅游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洪安边城旅游区相关规划和本决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洪安边城旅游区相关规划和本决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本决定确定的职责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和本决定规定的程序擅自修改洪安边城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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