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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编辑:严东波
来源:秀山网
发布时间:2019/1/21 9: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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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19〕2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月18日表决通过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的决定》。

现予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19年1月18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的决定

 

2019118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并听取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的说明。

为了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加强川河盖旅游区规划管控,协调推进当地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川河盖旅游区实行严格的规划及建设管控。管控区范围包括川河盖及水源头游客服务中心相关区域,总面积28.9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为准。

二、川河盖旅游规划管控区(以下简称管控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严格管控的原则。

三、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山系、水系、绿系进行严格管控,禁止有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活动。在管控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控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负面清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四、川河盖旅游规划区按照保护要求和管控强度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其区域构成和范围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和自治县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建设区严格禁止土地出让和商业开发建设;限制建设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适宜建设区的建(构)筑物及其风貌,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五、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川河盖旅游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有关乡镇规划、村规划与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依据川河盖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规划法治意识,维护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加快川河盖旅游区建设。

七、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评估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编制程序依法进行。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川河盖旅游区的实际情况和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可以对管控区的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使其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协调。

管控区原住居民需要搬迁的,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给予安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集中安置的,其住宅的建筑风貌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禁止建设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民宅,但根据规划要求并经审批后进行保护性修缮的除外。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风貌,应当符合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开展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等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川河盖旅游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各项规划有效实施、各项建设有序推进。

自治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川河盖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川河盖旅游区所在地乡镇和相关项目建设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自治县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川河盖旅游区建设和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决定执行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保护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本决定实施情况。

十二、川河盖旅游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川河盖旅游区相关规划和本决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川河盖旅游区相关规划和本决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三、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本决定确定的职责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川河盖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对不符合规划和禁止建设区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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