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县决定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以采集对象在户籍地乡镇(街道)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由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为基本采集单位,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
(二)采集地点。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具体地点由各乡镇(街道)确定。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