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翠翠秀山APP
秀山公众号
关于开展城区禁燃区燃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编辑:严东波
来源:秀山网
发布时间:2018/10/23 10:47:26
字号:

城区各相关经营户:

今年以来,我县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积极开展了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专项工作,在广大经营户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县政府安排,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决定在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燃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是:中和街道、乌杨街道(乌杨社区、天桥社区、流秀桥社区、郭园社区)、平凯街道(护国社区、平建社区、凤栖社区、武营社区、明家寨社区),面积约18平方千米。此次整治范围为城区禁燃区。

二、整治目标

对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的经营户,一是限期停止销售原煤和生产销售煤制品,拆除生产和销售相关设备设施,清理干净生产和销售经营场地;二是限期停止燃用原煤、煤制品以及重油、渣油、石油焦、动物油、植物油等高污染燃料,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三、整治要求

(一)对在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的销售原煤、生产销售煤制品的经营户,应当在本通告印发之日起3日内(即20181021日前),停止销售原煤和生产销售煤制品,并拆除生产和销售相关设备设施,清理干净生产和销售经营场地。

(二)对在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改造安装天然气的经营户,应当在本通告印发之日起10日内(即20181028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并自行拆除停止使用的锅炉和设施。若需改用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的,由经营户自行安排,抓紧在期限内完成锅炉、设施改造,改用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三)对在城区禁燃区且位于天然气可供气范围内的申报安装天然气的经营户,应当在20181130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并抓紧时间办理天然气安装手续,在期限内完成锅炉和设施改造,改用天然气。

(四)从2018111日起,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将开展2个月的燃煤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将按照分类对待和处理的原则,对超过以上期限而仍在燃用高污染燃料、仍在销售原煤和生产销售煤制品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密开展巡查,依法严格查处。此后将把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特别是燃煤,纳入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管理的常年工作,建立经常巡查管理制度,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请各经营户按照期限要求,作好安排,迅速行动,尽快自觉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积极拆除不再使用的锅炉和设施,抓紧完成清洁能源改造;自觉停止销售原煤和生产销售煤制品,并积极拆除设备设施和清理场地。

如需改用天然气的经营户,请抓紧到民生天然气公司申办安装手续,抓紧完成改造安装。经商议,民生天然气公司对在20181130日前申办安装天然气手续的经营户将给予优惠,按照七折收取初装费(民生天然气公司服务咨询电话:76668609)。

特此通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秀山县分局

 

 
 

 

 

 

 

 

 

 

 

 

 


2018101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1018日印


宣传资料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三)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四)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五)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或者重油。

销售车用燃料未明示燃料质量指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共有 访客发表了评论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