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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山银花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编辑:姚庭
来源:秀山网
发布时间:2024/6/14 1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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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山银花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建议公告

为了促进我县山银花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立法起草组草拟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山银花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2024710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963310685@qq.com,邮件主题注明:山银花条例修改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邮寄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1006室,县人大监察法制委办公室,邮编:409900,信封请注明山银花条例修改意见建议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612

附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山

银花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251**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20253**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山银花产业稳规提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打造地方优势特色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概念】本条例所称山银花,是指忍冬科植物灰毡毛忍冬红腺忍冬、华南忍冬黄褐毛忍冬的整个植株。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山银花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加工、经营、科研、品牌保护、管理服务等产业发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山银花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技创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条【基地布局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山银花种植基地规划布局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满足山银花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等生长要求以及地理资源、交通运输等条件因素,根据发展现状,按照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产业配套原则进行,并与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条【基础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银花产业发展水、电、路、气、厂房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山银花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设施。

第七条【工作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银花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山银花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将山银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山银花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范围内山银花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等工作。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山银花产业发展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银花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种质资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自治县范围内山银花种质资源调查与保护、新品种认定、优良品种选育等工作。加快推进山银花良种选育、提纯复壮技术研究和种质资源库建设,保护种源安全。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优良山银花种苗使用管理,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山银花生产经营者依托渝蕾一号等本土优势品种,开展新品种选育及采穗圃、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第九条【种苗规范】  自治县范围内从事山银花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在一个生产基地原则上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山银花,防止与其它种混杂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

第十条【生态种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银花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和鼓励山银花生产经营者推进GAP实施,开展道地药材基地、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等认证。

第十一条【产地加工】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种植面积、鲜花产量、交通条件等合理规划布局初加工厂,支持配备各类烘干加工设备,促进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就地加工

采集、贮存山银花以及对山银花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鼓励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全面推行加工新工艺,实施技改扩能,促进山银花初加工提档升级

第十条【产业延伸】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利用山银花主要成分研发包含药品、食品、保健品、日化用品、兽药、饲料、有机肥等山银花衍生产品,延伸山银花产业链,提高山银花附加值。

十三条【标准体系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和科研机构推动并参与山银花种植、加工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鼓励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制定山银花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质量追溯】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山银花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山银花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追踪、指导和监管,建立对山银花或其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的完整记录、查询和溯源质量追溯体系。

十五条【仓储物流】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山银花产业现代物流体系,提高山银花产品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利用武陵山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等平台形成山银花加工、销售、仓储企业聚集区,打造全国山银花交易集散地

十六条【创新营销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山银花生产经营创新营销模式,利用互联网新媒介推荐山银花产品,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拓宽销售渠道。

第十条【数字赋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加强数字化技术、智能制造在山银花产业领域的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与山银花产业相融合。运用大数据手段对山银花种植及山银花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交易等信息进行分析,为山银花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产业融合】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将山银花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建设山银花主题公园、山银花特色村庄等,发展旅游休闲项目,提升山银花产业综合效益。

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宅旁、路旁、水旁等可用于造林绿化的空闲地种植山银花,将山银花作为绿化景观植物在城区、景区、绿化带推广种植。

十九条【行业引导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山银花产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发挥协调和督作用。

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山银花产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培训、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活动,发挥其在资金、物资、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第二十条【集群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山银花产业龙头企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山银花产业,推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户建立山银花产业联合体,促进山银花产业融合发展。

以高新区和山银花种植基地为依托,推动山银花产业转型升级,逐步形成以山银花为原料的大型中药企业集团和其他产业集群。

二十一条【人才培养】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经济信息、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山银花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开展山银花产业种植、加工、销售等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山银花产业从业者的技能和素质提升山银花产业人才支撑力。

第二十二条【科研创新】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山银花产业的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升山银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综合实力,支持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创新型山银花企业。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研发山银花新产品,引进新工艺、新成果、新技术,推进山银花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三条【品牌文化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品牌管理,推动秀山银花地理标志申报及中国山银花药材产业之乡品牌保护,深入发掘秀山山银花文化,将秀山山银花与秀山花灯文化相融合

    第二十条【品牌宣传】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秀山银花宣传力度,丰富山银花文化活动,鼓励和支持山银花生产经营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提升秀山银花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十五【品牌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秀山银花相关产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山银花产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山银花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条【药食同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进将山银花纳入国家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条【奖励扶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促进山银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和具体奖励措施。对在山银花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安排山银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山银花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生态基地和标准化种植示范区建设、山银花品牌创建、加工升级、产品研发等。

第二十八条【金融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山银花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项目和专业信贷担保,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山银花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风险防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山银花产业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风险提示,支持将山银花列入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范围,优化山银花种植、加工、销售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从事山银花产业发展相关的种植、加工、经营、科研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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