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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市场经营主体、广大经营者及相关从业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现向全县市场主体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严禁各类涉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
1. 严禁非法出售、购买、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以任何形式交易来源不明、无合法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 严禁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餐饮单位采购、制售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假借“野味”“山珍”等名义招揽顾客、误导消费。
3. 严禁生产、销售电击装置、猎夹、猎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4. 严禁通过线下门店、网络平台、短视频、广告等任何渠道,发布涉及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不得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广告推广、流量引流等服务。
5. 严禁市场开办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场地出租方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交易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行为提供经营场所、交易平台、展示推广等相关服务。未依法履行审查、报备、制止、报告义务的,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明确法律责任,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凡违反上述告诫内容的市场相关主体,市场监管、林业、公安等部门将依法联合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1.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没收涉案物品、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相应倍数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为食用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相应罚款;餐饮单位违规制售相关食品的,从重处罚。
3. 对非法销售、展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或为其提供交易、展示服务的,依法没收涉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 对发布涉野生动物及禁止猎捕工具违法广告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法定幅度内的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审查义务的,一并依法处罚。
5. 对为涉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场所、服务、便利条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连带法律责任。
三、强化自律守法,主动履行主体责任
全县市场主体要深刻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做到:
1. 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全面自查自纠,立即清理下架所有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相关商品和宣传内容,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 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经营的商品来源合法、资质齐全,坚决阻断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猎捕工具流入市场。
3. 加强从业人员普法教育,不参与、不包庇任何涉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念。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欢迎广大市民对各类涉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12315、110。
本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望全县主体严格遵照执行,自觉守法经营。对拒不执行、顶风违法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全力维护我县生态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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