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网讯 为规范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日前,县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我县执行的综合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3.7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 4.90 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6.00 元/立方米,居民合表用水3.80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12立方米及以下,终端水价按3.70元/立方米执行;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13—360立方米(含),终端水价按4.48元/立方米执行;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61立方米及以上,终端水价按7.6元/立方米执行。
以上价格包含代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全媒体记者 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