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网讯 11月3日,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了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在秀山正式落地实施。
秀山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高英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新物权类型,其主要作用是以设定物权的形式保护居住权人居住他人住宅房屋的权益,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居住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可以依据合同方式、遗嘱方式、生效法律文书三种情形进行登记。
工作人员向权利人宣传居住权登记政策 高英摄
(通讯员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