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网讯 日前,记者获悉,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自2022年 8月19日正式施行。
根据《方案》,全县残保金征收作了如下明确:
一、征收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规定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征收方式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三、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市统计局确定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县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的有效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县税务局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缴纳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县残联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需要提供的资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向县财政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县财政局批准后,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县税务局进行申报。
据了解,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的方向包括: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大对困难残疾人的救济,以及经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批准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等其它支出。
(全媒体记者 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