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网讯 6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被喻为“地球之肾”的湿地自此有了系统性的法律保护。
大溪湿地公园—聂晓勇摄
《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目前,我县有大溪国家湿地公园一个,总面积1277公顷,现有湿地面积450公顷,湿地率35.24%。
(全媒体记者 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