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网讯 近日,记者从县民政局获悉,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包括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到,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调标后,社会救助资金年均将多支出658.9万元,全县近3.1万名困难群众将因此受益。
(全媒体记者 杨丽华 通讯员 盘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