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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警方捣毁一“洗钱”窝点 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编辑:付冲
来源:秀山网
发布时间:2021/5/13 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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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网讯 5月8日,经秀山警方周密部署,迅速捣毁位于中和街道螳螂小区某自建房内一洗钱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

5月初,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中和街道某小区一自建房内长期有染发、纹身的青年出入,行动诡秘。民警通过连续多日侦查,初步确定几名男子在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并明确了团伙基本架构、人员数量、身份信息及活动范围。5月8日晚,抓捕民警兵分两路同时出击,分别在该自建房内和某网吧内将6名团伙成员全部抓获,缴获作案用4台电脑、8部手机、18张银行卡、10余张电话流量卡,冻结银行卡资金700余万元。在县局反诈中心的全力指导下,案侦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经查,自2020年3月以来,38岁的张某(化名,男)纠集本县18至20岁的5名无业青年为非法资金洗钱,涉及洗钱金额达4000余万元。

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此案仍在侦办中。

延伸阅读: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账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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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警方温馨提示:

1.不要出借或出租自己的身份证件、金融账户、银行卡,以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2.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

3.公民在发现出租、出借或买卖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4.自己的东西一定要牢牢抓在自己的手里,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让自己身陷囹圄,悔恨终生。

(通讯员 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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