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网讯 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帮助企业更好发展,近日,我县印发《秀山自治县落实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操作细则》,根据《细则》,我县阶段性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
电力方面,阶段性降低工商业(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电价5%政策,延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用气方面,县城区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3.32元/立方米下调为3.16元/立方米,延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2、3月份用气量按照调整前价格的90%结算,4月1日起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用水方面,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含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按照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执行。以上优惠,用户无需进行申报,由电力、供气、供水企业按照规定直接执行。
(全媒体记者 田坤 实习生 符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