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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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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14 17: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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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参保

参保范围

1. 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22019年出生并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

3.长住本地的外籍务工人员。

参保时间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2018年的119日至1220日。

2.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3.错过集中缴费期的,也可在2019930日前参保缴费。其中6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参保方式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参保缴费或者选择微信在线参保缴费。

  (二)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可独立参保。对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在其出生90日内,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应缴费用。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加居民医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三)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县外户籍居民,可以在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

缴费标准

2019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20/人·年、二档550/人·年。

缴费资助

1.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居民医保,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3.其他符合条件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按市、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咨询电话:023-76895025

 

待遇

待遇享受时间

1.在2018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911日—1231日;在2019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91231日;20193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91231日。

2.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91231日。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费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门诊统筹双重管理,定额标准按80/人(一、二档均为80元)执行。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11日起,其医保待遇停止享受(社保卡和门诊余额自动冻结)。同时,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2019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60%,全年报销限额为140/人,门诊统筹基金余额不结转下年使用。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因病住院,符合报销的医药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类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累计支付限额

一档

二档

一档

二档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

100

80

85

8万元

12万元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300

60

65

县中医院

100

60

65

三级医疗机构(三等乙级以上)

800

45

50

未按程序就医(不分定点机构级别)

840

40

45

注:1.未成年人患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2.符合报销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及中(中成)药提高10个百分比。

 

就医

1.参保人员在县内和市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

2.参保人员在县外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具体程序为:县医院或中医院领取转院申请表→医生填写→医疗机构签字盖章并网上登记→县行政审批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审批。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结算

市内定点医院

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在就诊医院现场结算。

市外(外出务工)住院

一、    直接结算(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

参保人到市外异地就医应当事先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参加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窗口申请办理,并填写《重庆市跨省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完成备案的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在备案地按规定选择已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对在市外突发疾病需临时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当在住院后由参保人、参保人所在单位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备案,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完成备案,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备案手续。

二、现金结算后持以下资料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该医院未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医院提供部分:住院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及医保定点证明(特指私立医院)四项均加盖鲜章。

2.病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县内银行卡复印件。

3.报账时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费用直接支付委托书》,外伤病人需要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对受伤过程进行承诺。

报账程序:上述资料交参保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县社保局费审人员复审→领导签字→复核→付款(报销费用通过银行打入病人个人账户)。

医保待遇咨询电话:023-76895131

 

 

秀山县社会保险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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