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及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和其他商品。
请各单位、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发现有拒收人民币、违规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违规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中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可向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举报。举报电话:76663151。
中国人民银行秀山县支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