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县农业农村委获悉,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2. 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3. 使用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
4. 使用水獭、未经审批使用鱼鹰进行捕捞。
5. 采卵捞苗或者捕捞怀卵亲体。
6. 扎巢采卵、挖沙采石。
7.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8.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9. 从事游钓,不听劝阻等。
(全媒体记者 张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