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网讯 近日,笔者从县社保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通讯员 曾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