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网讯 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饮酒后不能开车”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成为公众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然而,仍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
5月19日晚,熊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渝籍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潭前往秀山,在途经G65包茂高速公路秀山收费站下道时,被交巡警高速公路第三支队秀山大队民警查获。现场进行的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熊某的酒精含量为23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的法定处罚标准。
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熊某此前在2019年3月曾因同样的原因被处罚,此次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面对这一事实,熊某表达了深深的悔意,承认当时出于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不会被查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熊某将面临行政拘留、罚金以及驾驶证吊销的严厉处罚。
交巡警提醒:酒后驾车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每个驾驶员应该坚守的红线底线。生命只有一次,请广大驾驶员朋友,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杜绝酒后驾车。
(全媒体记者 方倩 通讯员 陈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