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其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建议,于2024年5月23日前反馈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为便于联系和对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请建议人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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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附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县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每届县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结合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就下列四类专项报告中的一项进行口头报告: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与上年度同期变化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结构调整和保值增值情况,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县属重点骨干、县属骨干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履行社会责任,防范化解企业风险等情况;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与上年度同期变化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保值增值情况,深化金融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国有金融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变动和分布,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矿山和地下水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等情况。
对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分行业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管理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衔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四、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关注下列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委、县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安排部署情况;
(四)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
(五)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牵头起草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将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正式文本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六、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整改与问责情况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八、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有关决议、决定、计划、报告、审议意见,以及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全县、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整合各类资产数据,实现资产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实时更新,资产信息共享平台更加注重数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向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并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
十、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健全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就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