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18年12月12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24日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旁听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分别决定是否邀请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并确定旁听会议的范围、人数。
县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公民一般不超过20人,常委会会议旁听公民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秀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自愿申请或应邀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发布旁听公告。
旁听公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程;旁听申请的时间、方式、注意事项等;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五条 旁听公民由本人报名申请或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委托有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
本人报名申请的旁听人员资格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推荐产生的旁听人员资格由各推荐单位负责审核。
第六条 报名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申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报名登记先后顺序、会议议题内容和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因素,提出旁听人员建议名单送审。
在会议召开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逐一告知所有申请人是否获准参加旁听。
第七条 旁听公民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领取旁听证和会议材料,按照会议日程安排参加会议。
旁听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会议公民违反会场纪律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人代会秘书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决定,取消其当次会议旁听资格。
对残障人士等有特殊需求的公民参加旁听,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保障其顺利参与旁听。
第八条 旁听公民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公民对旁听议题有建议意见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人员的建议意见。
旁听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提出交办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在收到交办意见三个月内,将部门领导审定的办理意见书面反馈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同时将纸质答复件寄送给旁听人员。
第九条 旁听公民参加会议不发补贴,交通费用自理,一般情况下不安排食宿。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