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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投资优惠政策
2010-08-14 浏览次数:1901 来源:秀山网

秀山府发〔20102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十二届县委第110次常委会议和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八月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秀山投资,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在秀山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县内现有企业改造升级、收购兼并和扩大规模,引进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等,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重庆市投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和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在县域范围内可以不受行业限制自由投资。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非财政性资金主导类项目)是指: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劳动密集型轻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材料制造,环保产业,商贸物流和旅游开发项目,工业园区企业园、产业园、标准厂房建设,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产业定位和投资产出强度(近期投资强度不低于13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入园项目,以及国家和重庆市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第二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四条  新建重点扶持类产业项目,在县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3年补贴政策。其中: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比例为100%80%50%;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比例为100%50%30%

县外企业将总部迁至秀山或在秀山注册设立各类子公司、分公司的,自首次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的50%次年补贴企业。

第五条  兼并、收购县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交易中产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贴。自恢复生产起3年内,县财政补贴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的50%

鼓励县内企业整合生产要素、做大做强,兼并、收购同类企业组建集团公司,被兼并、收购企业(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3年内新增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在享受《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325号)规定政策的同时,建安营业税实行财政全额补贴给投资方;用于出租经营的,其出租营业税5年内按50%补贴给标准厂房业主。

租用标准厂房,产出强度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其租金前2年由县财政全额补贴、后3年县财政补贴50%

第七条  个人从县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用于县内投资新办生产经营性企业(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股息所得用于投资部分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于正式生产经营的次年补贴给个人。

第八条  鼓励引进高级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县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激励政策,即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给个人。

第九条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外)。凡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审批和建设环节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条  对全额自筹资金建设并完成可研的重点扶持类新上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其项目可研费用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投资企业或个人向秀山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秀山融资担保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融资担保。

县财政设立贷款贴息补助基金,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以下额度的工业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项目除外)、农产品加工项目、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工业项目补助时间2年,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补助时间1年。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 --10000万元的,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0万元--30000万元的,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0万元--50000万元的,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贴息补助。

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的,县财政按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安排贴息补助资金;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及以上的,县财政按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安排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县内企业生产产品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全国名牌产品企业”称号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取得省市级、国家级单项技术质量进步奖的,县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鼓励兴办外贸企业,支持县内企业占领国际市场。从2008年起,县人民政府按企业外贸直接出口总额的2‰给予奖励(以重庆海关提供数据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首次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6万元、9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税前奖励。

第三章  土地矿产政策

第十四条  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经营性质除外)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可按土地流转形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

第十五条  新建重点扶持类产业项目用地,按土地成本价出让。

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0--30000万元(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0--50000万元(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

商贸物流和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工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园、产业园,由投资者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企业园、产业园内生产性用地按园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标准测算和供应面积;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工业园区配套供给综合用地,用于建设配套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其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并允许对地面建筑物分户办理产权证。用于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综合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  投资人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改制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只收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工本费;其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第十九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产出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根据企业生产规模依法优先配置县内矿产资源。

第四章  服务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但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项目除外。

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审批事项、审批程序、手续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资料齐全的,县内全部审批手续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市级核准的相关手续,备齐相关资料,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行代理代办制。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由县投资促进办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全程代理代办相关手续。

县监察局对行政审批效能实行全程跟踪,对因人为原因未能按时办结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讯、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以及工业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和旅游开发项目“三通”(通水、通电、通路),由政府负责。

布局在铁路沿线适宜区域,进出货物超过100万吨/年的工业和物流项目,由县政府协调铁路部门建设货运专线。在我县投资生产性企业在原材料运进、产品运出时,实行“特殊通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四大家”主要领导负责跟踪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2亿元的项目由县“四大家”领导负责跟踪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跟踪服务。项目投资建设过程实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扶助制度,每个项目落实一名专抓领导、一个工作组全程服务,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第二十三条  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检查、环保检查和抢险救灾外,任何部门和个人进入企业检查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投资商和企业管理人员可直接向县领导反映企业困难和问题,可以随时向县级部门负责人咨询相关政策;其在秀直系亲属享受入学、就医、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优惠和优先照顾。

凡投资数额大,并对我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特邀出席我县的重大庆典和会议,按程序优先推荐为市、县人大代表或市、县政协委员。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国家500强、省(市)级50强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来秀山投资,以及对产业带动性强,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另行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审批和建设环节的优惠政策,由投资者备齐相关证明资料,县投资促进办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其他环节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由受惠企业或个人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本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zs_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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